更新時間:201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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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標準中第5章檢驗方法是推薦性的,其餘為強製性的。
本標準非等效采用“飲料技術學會(ISBT)”1999年發布的《二氧化碳》,是對GB10621-1989《食品添加劑液體二氧化碳(石灰窯法和合成氨法》及GB1917-1994《食品添加劑液體二氧化碳》的修訂。
在非等效采用ISBT《二氧化碳》時,增加了對甲醇、乙醇、其他含氧有機物、氯乙烯、氰化氫的控製要求及其試驗方法,刪去了可由總硫控製的硫化氫、氧硫化碳兩項指標。對部分試驗方法進行了相應的更改,如:以溶液比色法代替檢氣管法,用微庫侖法代替光度法等。
本標準對GB10621-1989及GB1917-1994的技術內容進行了全麵修訂,取消了對生產原料及生產工藝的限定。控製項目擴充到二十二項,並建立了相應的試驗方法。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同時代替GB10621-1989及GB1917-1994。
本標準附錄A、B均是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原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氣體標準化技術委員,全國食品發酵標準化中心和衛生部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所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光明化工研究設計院、西南化工研究設計院。
本標準參與起草單位:江蘇華揚液碳有限責任公司、河南天冠集團二氧化碳有限公司、比歐西氣體(中國)有限公司、上海林德二氧化碳有限公司、淄博北威二氧化碳開發有限公司、杭州娃哈哈集團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趙敏、何道善、遲國新、於國暉、常俠。
本標準於1989年發布。
食品添加劑液體二氧化碳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食品添加劑液體二氧化碳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安全要求以及包裝、標誌、貯存、運輸等。
本標準適用於食品添加劑液體二氧化碳。
該產品主要用於碳酸飲料,也可用於食品加工、食品保鮮及貯存等。
分子式:CO2
相對分子質量:44.01(按1999年相對原子質量)
2、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601化學試劑標準滴定溶液的製備
GB603化學試劑實驗方法中所用製劑及製品的製備
GB5099鋼質無縫氣瓶(neqISO4705)
GB/T5274氣體分析—校準用混合氣的製備-稱量法(eqvISO6142)
GB/T5832.2氣體中微量水份的測定露點法
GB/T601化學試劑標準溶液製備方法
GB/T603化學試劑製劑及製品製備方法
GB/T6285氣體中微量氧的測定電化學法
GB/T6682分析實驗室用水規格和試驗方法
GB7144氣瓶顏色標誌
GB/T8984.1-1997氣體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甲烷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GB/T8984.3-1997氣體中總烴的測定火焰離子化法法
GB/T11061-1997天然氣中總硫的測定氧化微庫侖法
GB14193液化氣體氣瓶充裝規定
GB/T16031-1995車間空氣中氨的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測定方法
GB/T16032-1995車間空氣中氧化氮的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測定方法
GB/T16033-1995車間空氣中氰化氫及氫氰酸鹽的異煙酸鈉-巴比妥鈉分光光度法測定方法
JB6897低溫液體運輸槽車
JB6898低溫液體儲存設備使用安全規範
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3、要求
食品添加劑液體二氧化碳應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 序號 | 項目 | 指標 |
| 1 | 二氧化碳含量體積分數,10-2 ≥ | 99.9 |
| 2 | 水分體積分數,10-6 ≤ | 20 |
| 3 | 酸度 | 按5.4檢驗合格 |
| 4 | 一氧化氮體積分數,10-6 ≤ | 2.5 |
| 5 | 二氧化氮體積分數,10-6 ≤ | 2.5 |
| 6 | 二氧化硫體積分數,10-6 ≤ | 1.0 |
| 7 | 總硫體積分數(除二氧化硫外,以硫計),10-6 ≤ | 0.1 |
| 8 | 碳氫化合物總量體積分數(以甲烷計), 10-6 ≤ | 50(其中非甲烷烴不超過20) |
| 9 | 苯體積分數,10-6 ≤ | 0.02 |
| 10 | 甲醇體積分數,10-6 ≤ | 10 |
| 11 | 乙醇體積分數,10-6 ≤ | 10 |
| 12 | 乙醛體積分數, 10-6 ≤ | 0.2 |
| 13 | 其它含氧有機物體積分數,10-6 ≤ | 1.0 |
| 14 | 氯乙烯體積分數,10-6 ≤ | 0.3 |
| 15 | 5 | |
| 16 | 水溶液氣味、味道及外觀 | 按5.10檢驗合格 |
| 17 | 蒸發殘渣質量分數,10-6 ≤ | 10 |
| 18 | 氧氣體積分數,10-6 ≤ | 30 |
| 19 | 一氧化碳體積分數,10-6 ≤ | 10 |
| 20 | 氨體積分數,10-6 ≤ | 2.5 |
| 21 | 磷化氫體積分數,10-6 ≤ | 0.3 |
| 22 | 氰化氫體積分數,10-6 ≤ | 0.5 |
| 注:其它含氧有機物包括二甲醚、環氧乙烷、丙酮、正、異丙醇、正、異丁醇、乙酸乙酯、乙酸異戊酯。 | ||
3、檢驗規則
3.1二氧化碳含量、水分、二氧化硫、總硫、碳氫化合物總量、油脂、水溶液氣味、味道和外觀以及在型式檢驗中發現的不合格或邊緣值項目為出廠檢驗項目。當型式試驗合格時,油脂項目的出廠檢驗可以采用油斑試驗方法。
3.2瓶裝食品添加劑液體二氧化碳的出廠檢驗以一個班連續生產的產品為一批,按表2隨機抽樣進行檢驗。當檢驗結果中有任何一項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時,應從該批產品中加倍抽樣檢驗,若仍有一項不符合,則該批產品不合格。
表2
| 批 量(瓶) | 采樣數量(瓶) |
| 1 | 1 |
| 2~25 | 2 |
| 26~150 | 3 |
| 151~1200 | 5 |
| 1201~3500 | 8 |
| ≥3501 | 13 |
對於罐(槽車)裝產品,自每罐(槽車)中采樣進行檢驗。當檢驗結果中有任何一項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時,應從該罐(槽車)裝產品中再次采樣進行檢驗,若仍有一項不符合,則該罐(槽車)裝產品不合格。
3.3除4.1條中規定的檢驗項目之外,表1中的其他項目為型式檢驗項目。型式檢驗的樣品數量為1~2個,由生產廠的質量檢驗部門或委托其他質檢機構進行檢驗。
3.4正常生產情況下,型式檢驗每半年不得少於一次。對於如下情況,必須進行型式檢驗:
a.新工藝、工藝更改、原料變化時;
b.企業確認執行本標準時;
c.產品質量出現事故時。
3.5生產廠應保證出廠產品符合本標準要求;用戶有權按本標準規定驗收。
3.6用戶和生產廠對產品質量發生異議時,由雙方共同檢驗或提請仲裁。
4、試驗方法
本標準所用試劑和水,在沒有注明其它要求時,均指分析純試劑和GB/T6682中規定的三級水。檢驗中所用的標準滴定溶液、製劑及製品,在沒有注明其它要求時均按GB/T601、GB/T603之規定製備。
..........詳細資料請看附件